入会须知

一、申请单位仔细阅读《岳西县大数据行业商会章程》;

二、认真、真实、完整地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三、向商会秘书处报送《入会申请表》原件2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由商会秘书处了解申请入会企业的有关情况,根据会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经秘书长签字确认后报请理事会表决批准;

五、通过理事会批准的申请企业到商会秘书处缴纳相应级别年度会费;

六、成功缴纳会费的申请企业到商会领取正规票据、会员证书等,进行入会登记,正式成为会员单位。

 

《岳西县大数据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岳西县大数据行业商会,英文全称:YueXiXian Big Data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会是在岳西县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由在岳西的云计算大数据相关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云计算大数据的相关政策。为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和市场正常秩序与公平竞争,防止恶性竞争和市场垄断,促进本地区云计算大数据行业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岳西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地设在岳西县世畈开发区岳西蓝海公司商务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制定中、长期发展纲要、规划;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为政府制定政策、会员单位经营决策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云计算大数据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行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加强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合作,倡导行业自律,协助解决单一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

(五)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岳西经济发展;

(六)发挥云计算大数据对岳西信息行业、民生、教育和社会经济的积极推动作用,加强推动云计算技术和云计算产品的应用,促进我县、我市云计算大数据行业的经济增长,促进行业优化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业规则和服务标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依法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等工作,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调查、研讨会等活动;

(九)组织各种国内国际性研讨会、产品推广会、展览会,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的交流,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岳西县云计算大数据相关行业企业,持有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经营情况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叁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 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 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 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 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30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8年10月30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